去年底,合肥市民李先生在樂購超市購買了12瓶法國葡萄酒,事后懷疑這些葡萄酒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。為此,他將特易購商業(yè)(安徽)有限公司(下稱“樂購”)告上了法庭(本報曾報道)。日前,廬陽區(qū)法院作出判決,認定樂購對涉案食品把關不嚴,致使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流入市場。
法院審理認為,樂購銷售的葡萄酒未標注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。根據(jù)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,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。日前,廬陽區(qū)法院判令樂購退還消費者購物款1848元并賠償18480元。
已有0人發(fā)表了評論
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評論,登錄| 注冊